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5月1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泰科纳聚合物公司(Ticona Polymers, Inc.) 74.9% 2.其他美国公司 74.9% 欧盟公司: 1.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 34.5% 2.其他欧盟公司 34.5% 台湾地区公司: 1.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 3.8%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4.0%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2.6% 日本公司: 1.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 35.5% 2.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 KASEI CORPORATION) 24.5% 3.其他日本公司 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