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甲酚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中国应诉的2家企业分别征收10.8%和12.3%的反倾销税,对未应诉的其他企业则征收40.7%的反倾销税。在本案中,应诉企业均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071200。
2002年6月27日,欧盟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甲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